李*波(身份证号码4331221987****451X):
我单位聘请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对牌号为“贵AYM53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进行了车辆类型鉴定,鉴定意见是:牌号为“贵AYM53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是伪造形成。
现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给你,你对本检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后3日内书面向我单位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附件: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宁康宁司鉴中心[2025]文鉴字第92号)
经多种方式送达鉴定意见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4月09日
鉴定意见书复印件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