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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吴*华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5-04-10 16:5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吴*华(身份证号码44052019******4246):

你于2025年02月15日16时55分,驾驶悬挂车牌号为浙C23696(车架号为715320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瓯越大道月乐街路口处,涉嫌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2248891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四中队(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过境公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2月15日16时55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2369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瓯越大道月乐街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2009年10月29日)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核查,你本次违法行为时驾驶的车牌号为浙C2369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身照片、现场照片、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案件相关资料、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浙C23696)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浙C23696),并处罚款2500元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你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200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季警官 警号031795;黄警官 警号031792;

联系电话:0577-88517318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