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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夏*询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5-04-10 16:5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夏*询(身份证号码3604281975****2532):

你于2025年02月23日17时19分,驾驶车牌号为浙JXT28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瓯海区丽岙街道京岚线连云港路路口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225783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2月23日17时19分,驾驶车牌号为浙JXT28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瓯海区丽岙街道京岚线连云港路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本次违法你驾驶的车辆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车辆及车架号照片、车辆发动机号照片、公安网上查询资料、其他图片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你有一个从轻裁量情节)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50元的处罚。

你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20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