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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赵*权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5-04-10 17:0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赵*权(身份证号码3207231981****3630):

你于2025年03月06日09时05分,驾驶悬挂号牌为“浙CUB908”、车架号为LC6PCJKC280A02054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瓯海区西象街浃社路北5米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225648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3月06日09时05分,驾驶悬挂伪造的车牌号为浙CUB908(经鉴别)、经查该车辆实际号牌为赣CQ199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瓯海区西象街浃社路北5米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本次违法你驾驶的车辆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车身及车架号照片、车辆发动机号照片、车辆号牌鉴别委托书、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编号:03486)、现场音视频资料、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你有一个从轻裁量情节)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500元、收缴并强制报废号牌为赣CQ199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处罚;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你有一个从轻裁量情节)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0元并处收缴伪造的浙CUB908号牌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拘留并处罚款的,你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并强制报废号牌为赣CQ199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罚款3520元并处收缴伪造的浙CUB908号牌的处罚。

你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3000元的罚款;你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