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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应*达)
日期:2025-04-11 14:3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应*达 身份证号码:330325********3614

被告知单位:无 法定代表人:_______无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2月20日08时59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168QB的小型轿车行至瑞友线(G322)上行14公里214米,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6084);逾期不参加审验的(603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明、电话通知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 66810886 ,联系人: 黄警官、王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仙降街道繁荣大街98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