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敏,3411261985****2816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3月10日07时25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DF3119 的小型轿车在温州龙江南路龙瑞大道路口处,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违法处理通知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808122 ,联系人: 郑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沧浪路2-2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5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