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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周*淡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4-11 16:2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周*淡,(330326********321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周*淡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 2025年03月11日20时30分,你驾驶号牌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2013091740),行至平阳县萧江镇鹤湖村路段处,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实测值28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查实,你驾驶的车辆为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你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的(2023年10月在平阳县交警三中队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车辆鉴定报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网查信息证据予以证实。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拟作出罚款50元,记1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500元。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 拟作出罚款2000元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550元的处罚 。

对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 58109718 ,联系人: 王警官、戴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