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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黄*水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公告
日期:2025-04-17 16:2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黄*水(身份证号码330325********2015):

2025年02月25日20时37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090302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仙岩街道仙竹路930号门口处,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8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52111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02月25日20时37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WS2018090302电动三轮车辆(经鉴定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仙岩街道仙竹路930号门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8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8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实,黄金水实施该违法行为时驾驶的是电动三轮车辆(经鉴定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现场凭证(强制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测试单、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涉案车辆及人员现场照片、涉案车辆车架号照片、温汽学〔2025〕技鉴172号鉴定意见书、呼气酒精测试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千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一千五百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三千七百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对作出行政处罚: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千元。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 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

本处罚告知书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0554;张警官 警号130290;

联系电话:0577-86687263

单位地址: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交管局四大队八中队违法处理窗口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