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王*伟 身份证号码:330325********0213
被告知单位:无法定代表人: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2月27日19时40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浙CA15731的小型轿车,途经瑞安市锦湖街道沙河路花园新村门口处时,你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碰撞车辆浙CAH7171驾驶员杨*皓报警。
经查实,本次违法你驾驶的车辆是小型轿车,属于无从轻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现场照片、电话通知记录、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记6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你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你有权向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65855762,联系人:缪警官、余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301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