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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王*存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
日期:2025-04-17 16:2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王*存(身份证号码43062xxxxxxx165216):

你于2025年01月16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224686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六中队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1月16日15时15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Y18V0的小型普通客车在瓯海区三溪路与信达街交叉口处,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4年11月29日在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三中队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车辆确认单、现场照片打印件、公安网上查询资料、其他材料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你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20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处罚告知书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翁警官 警号031756;王警官 警号033742;

联系电话:0577-86266697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