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赵*文 身份证号码:330323********0634
被告知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2月17日20时48分许,你驾驶号牌为皖EL888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乐清市建设中路西霞桥至建虹路段时,你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强制措施凭证,人口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全国吸贩毒人员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22,联系人:夏警官 孙警官
单位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良港西路157号市区交警中队
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