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涛(身份证号码430821********6016):
你于2025年1月17日16时8分,驾驶牌号为湘JDL767的小型轿车行至S26诸永高速永嘉收费站(无方向)处,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6084)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经查,你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1017)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送达地址确认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实施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1017)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你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你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季警官 王警官
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飞路130号
联系电话:0577-86388015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