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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胡*豪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4-17 16:2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胡*豪,(330329********62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2月08日20时50分,你驾驶号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Z8TCJDK6L11*****)行至平阳县水头镇东方世茂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现场凭证(强制凭证)、车辆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身份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后5日内向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腾龙中路54号

联系电话:0577-63872236,联系人:陈警官、张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