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3623292002****61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3月23日09时23分,你驾驶车牌号浙CL9V5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温州市滨海十九路进金海一道东67米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实,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属于从轻裁量情节。你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4年07月01日在温州市交警四大队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2024年07月09日在温州市交警五大队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属两个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808122 ,联系人: 郑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沧浪路2-2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5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