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刚,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32623********4032,于2025年01月16日07时28分,驾驶号牌为浙C6L3J1的小型面包车行至乐清市区城东街道永和一路西北侧出口旁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我大队于2025年03月18日依法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码:330382230138768号),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22 联系人:郑警官
单位地址:乐清市良港西路157号市区交警中队
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