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送字〔2025〕第3303262300840083号
王*标,性别:男,准驾车型:无,驾驶证号码:330326********3111,于2025年01月24日19时56分,当事人无号牌(车架号:XY20075148)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万锦公路平阳县万全镇金宕村前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46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平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262300840083号(罚款3500元)的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限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58109626,联系人:张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平阳县万全镇郑宋大道467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六中队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