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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诸葛**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4-21 11:1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诸葛**(身份证号:330325********6816):
你于2025年03月20日11时34分,在机场大道与滨海大道交叉口处地点,因交通违法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399117274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3月20日11时34分,驾驶号牌为浙CXX219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机场大道与滨海大道交叉口处附近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后于2025年03月21日被民警查获。
经查实,你无从轻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违法车辆卡口照片、违法车辆拍摄照片、人车合一拍摄照片、电话通知记录、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明。
1: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并强制报废浙CXX219的轻型栏板货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0分)。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郭祺031517、诸葛温亮030658

联系电话:0577-86382625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昌路178号电商大厦一楼东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