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缺席裁决公告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储*桥)
日期:2025-04-21 16:5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储*桥                身份证号码:342824********5238

被告知单位:无                 法定代表人: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3月25日15时22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浙CY2085的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瑞安市隆山东路拱瑞山路口处时,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经查实,本次违法你驾驶的车辆是轻便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查获经过、电话通知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12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你有权向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62 ,联系人:缪警官、余警官

单位地址 :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301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