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黄*千 身份证号码:330325********0212
被告知单位:无 法定代表人: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3月27日09时55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浙CJ2F5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瑞安市解放东路6号处时,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电话通知记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记9分。
2、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62 ,联系人:缪警官、余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301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