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身份证号码510623********5812):
你于2025年02月21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悬挂号牌为“川FW7652”(车架号前部分为LALPCJ72593,后部分模糊不清,发动机号模糊不清)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399116874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一中队接受处理,2025年04月17日我单位根据事实对编号为330303399116874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裁决。
现通知你携带以下物品:
☑1.身份证, ☑4.保险单,
☑2.机动车驾驶证, ☑5.购车发票,
□3.机动车行驶证, □6.登记证书,
☑7.其他物品: 合格证、相应的牌证
前往三大队一中队补办相应手续领取车辆。若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