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权,性别: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522428********3657,于2025年02月21日20时24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RV36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京岚线出陈村路(北)南221米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你作出罚款2400元的处罚。2025年04月18日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22601376495号处罚决定书对你罚款2400元,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单位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