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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宝)
日期:2025-04-22 17:2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 张*宝  身份证号码: 330325********5316                          

被告知单位:                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3月14日09时27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SH71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高楼镇龙湖村-西村桥头,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100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本次违法你驾驶的车辆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人口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查询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前科查询信息、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电话通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违行为行政处罚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作出收缴报废机动车并罚款500元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报废机动车并罚款2500元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你有权向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22,联系人:王警官、麻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高楼镇高楼交警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