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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桃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4-23 15:0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马*桃,(330326********30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03月18日11时34分,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浙CR6W6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京岚线京福线-1964公里420米,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经查实,当事人驾驶的车辆属于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后,留下联系方式后前往医院治疗,在医院主动跟民警讲事情经过,属于从轻裁量情节。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3年11月3日在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被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电话通知记录、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记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前科查询信息、网上查询信息、驾驶证核查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

对当事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当事人(单位)应在被告知后5日内向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8109626,联系人:张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郑宋大道467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