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亮(身份证号码4223261982****4919 ):
你于2025年03月17日08时14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A16771的小型轿车行至霞坊路瓯越大道路口,实施机动车 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车牌号为浙CA16771的小型轿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681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到案接受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通知你及时接受处理,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涉案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
2025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