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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领取通知书(梁*先)
日期:2025-04-24 17:3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梁*先(330329********5072):

你于2025年1月20日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车牌号为浙CA38630 的小型轿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5222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交管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2025年3月27日我单位根据事实对编号为3303043992252225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裁决。

现通知你携带以下物品:

√1.身份证,                   √4.保险单,

√2.机动车驾驶证,         □5.购车发票,        

√3.机动车行驶证,         □6.登记证书,

√7.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8.其他物品:车辆合格证

前往四大队三中队补办相应手续领取车辆。若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