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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领取通知书(张*山)
日期:2025-04-24 17:4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张*山(身份证号码:532233********1730):

你于2025年02月23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车牌号为浙CRG96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225688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交管局四大队六中队接受处理,2025年04月16日我单位根据事实对编号为330304399225688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裁决。

现通知你携带以下物品:

√1.身份证,                  √4.保险单,

□2.机动车驾驶证,         √5.购车发票,        

□3.机动车行驶证,        □6.登记证书,

□7.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8.其他物品:车辆合格证

前往四大队六中队补办相应手续领取车辆。若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