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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潘*发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4-24 10:1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潘*发(身份证号:330321********0911):

你于2025年03月23日19时24分,在永强东路永强路东12米处,因交通违法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39911705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于2025年03月23日19时24分,驾驶电机号为C20200404021610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车辆),行至永强东路永强路东12米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经查实,你十五日内未到案接受处理,现缺席裁决,两年内无相同违法行为;本次违法驾驶的车辆经鉴定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电话调查记录、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温汽学[2025]技鉴192号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3种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罚款2200元。

对以上公告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86379800 0577-86858122 告知人:陈星亮131449、王思翰130284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东嘉路永定家园东门交管局三大队三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