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微(身份证号:330321********2126):
你于2025年03月05日14时05分,在滨海四道808号处,因交通违法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430031084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于2025年03月05日14时05分,管理号牌为浙CY7J22的小型轿车,行至滨海四道808号处,实施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电话调查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对以上公告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86379800 0577-86858122 告知人:林茜茜130967、王思翰130284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东嘉路永定家园东门交管局三大队三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