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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程*亮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5-04-24 16:5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程*亮(身份证号码4223261982****4919 ):

你于2025年03月17日08时14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A16771的小型轿车行至霞坊路瓯越大道路口,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1644)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226815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3月17日08时14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A16771的小型轿车行至霞坊路瓯越大道路口,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1644)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自述材料、现场照片、车身及车架号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强制保险单(电子保单)、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