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桂(身份证号码430523********2311):
本单位于2025年03月01日日受理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一案,现已查明:2025年03月01日11时56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G1278M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瞿溪街道三溪路信达街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实,本次违法你驾驶的车辆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你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5年2月18日在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六中队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被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车辆确认单、现场照片打印件、公安网上查询资料、其他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拘留五日的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王警官、翁警官,联系电话0577-86266697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