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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郑*生)
日期:2025-04-24 17:2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郑*生,男,准驾车型:C1D,身份证号码:2202211972****2273,于2025年02月12日21时19分,驾驶车牌号为吉B005BN的小型轿车行至瓯海区双南线未来汽车城前,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2016年09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龙潭大队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值:23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郑*生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3mg/100ml,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

以上事实有郑*生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车辆强制保险单(电子保单)、视听资料、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郑*生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对以上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1500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5年04月15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002100826235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