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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梯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4-25 10:5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李*梯(身份证号码330327******3711):

你于2025年03月24日20时12分,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273991207055编号的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大厅(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交警路2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03月24日20时12分,你驾驶浙CL9S27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苍南县灵溪镇通福路与灵浦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36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8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电话通知记录、身份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证核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核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查实,你本次违法驾驶的车辆是普通二轮摩托,属于从轻裁量情节;本次违法无从重裁量情节。

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0元罚款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0元罚款的处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4000元罚款的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2000元罚款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2000元罚款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告知人:罗警官 警号138101;李警官 警号138111;

联系电话:0577-59878760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交警路2号

告知单位: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日期:2025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