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勇(身份证号码522401********3294):
我单位聘请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对你驾驶的摩托车号牌浙CZM111进行了检验(测)、鉴定,检验(测)、鉴定意见是属于我省机动车号牌定点单位所制作的号牌。
经多种方式送达鉴定意见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现将该鉴定意见复印件公告送达给你。你对本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后3日内书面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特此告知。
告知人:徐警官 警号031327;孙警官 警号130990;
联系电话:0577-88690166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
附件1: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
附件2:检验(测)、鉴定意见告知书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公告日期:2025年04月27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