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元(330327******4409)
你于2025年03月10日17时30分,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民警向你出3303273991199941编号的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大厅(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交警路2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3月10日17时30分,你驾驶无号牌微型普通客车(车架号201801325),在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54号前路段处,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经查实,你本次违法驾驶的车辆是微型普通客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本次违法无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电话通知记录、身份信息、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鉴定意见书(温汽学【2025】车检5000344号)、驾驶证核查记录、车辆核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核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0元罚款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元罚款的处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2200元罚款的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2000元罚款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告知人:罗警官 警号138101;丁警官 警号038513;
联系电话:0577-59878760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交警路2号
告知单位: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日期:2025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