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泉,性别: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330321********6914,于2025年02月02日13时56分,叶*泉驾驶无车牌号(车架号 :XH20010534)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昌源路148号前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叶*泉有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决定给予叶岳泉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依法作出温鹿公(交)行罚决字[2025]01642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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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