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身份证号码522528********523X):
你于2025年01月30日09时00分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发生交通事故)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44352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01月30日09时00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K0N8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茶山街道南大线进气象站路北2139米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发生交通事故)(137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实,你实施上述违法时驾驶的车辆为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发生事故后你主动报案,系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情节;你实施上述违法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责,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公安行政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及人员现场照片、涉案车辆车架号照片、公安网上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千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合并罚款二千二百元的处罚。
你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罚款二千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0554;金警官 警号033691;
联系电话: 0577-86687263
单位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交管局四大队八中队违法处理窗口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