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坤(身份证号码342124********0919):
你于2025年01月15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224153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六中队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1月15日10时01分,驾驶车牌号为晋AD1380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瓯海区郭溪街道岭根中路6号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本次违法你驾驶的车辆是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你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4年5月15日在瑞安大队塘下中队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被处罚;2024年5月23日在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被处罚;2024年6月7日在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被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车辆确认单、现场照片打印件、公安网上查询资料、其他材料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你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20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翁警官 警号031756;王警官 警号033742;
联系电话:0577-86266697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