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身份证号码330321********6319):
你于2025年03月02日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225911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六中队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3月02日19时39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UV782(悬挂号牌浙CXV53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埭头路三溪路西15米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本次违法你驾驶的车辆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车辆确认单、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资料、其他材料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并强制报废车辆,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你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并强制报废车辆,罚款12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你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翁警官 警号031756;王警官 警号033742;
联系电话:0577-86266697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