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身份证号码33030219********2013):
你于2025年04月09日16时14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16781的小型轿车行至瓯越大道与瓯海大道交叉口,涉嫌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在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的强制措施,并向你开具了编号为3303043992271781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四中队(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过境公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到案接受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通知你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并到案接受处理,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