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谢*需 身份证号码:330381********081X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4月07日16时22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H7H50的小型轿车行至拱瑞山路滨江大道路口,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视听资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通话记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 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6618057,联系人:金警官、叶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东山街道毓蒙路388号交警开发区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