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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吴*青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日期:2025-04-30 11:2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吴*青(330************4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3月20日15时55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2AG13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330国道桥头镇蒋山村路上附近处时,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现场照片,保险凭证,其他证据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告知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463008

联系人:朱警官 孙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桥头镇壬田村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