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330321********3613):
本单位于2025年02月25日受理的刘*芳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5年02月25日12时19分,你驾驶号牌为浙C202DK小型轿车在滨海大道小塘至纪兴路段处,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25年02月24日12时39分,你驾驶牌号为浙C202DK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华路永宁西路交叉口处,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温州交管局卡口共享系统照片打印件、电话调查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
经查实,你于2025年02月25日和2025年02月24日的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5年01月13日在温州市公安局交管局三大队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根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五日的行政拘留。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林茜茜、吴昊,联系电话0577-86379800,0577-86858122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
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