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330321********36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2月25日12时19分,你驾驶号牌为浙C202DK小型轿车在滨海大道小塘至纪兴路段处,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25年02月24日12时39分,你驾驶牌号为浙C202DK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华路永宁西路交叉口处,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于2025年02月25日和2025年02月24日的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5年01月13日在温州市公安局交管局三大队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温州交管局卡口共享系统照片打印件、电话调查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
对以上公告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379800 0577-86858122 ,联系人:林警官,吴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东嘉路(永定家园东门)交管局三大队三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