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敏,性别:男,准驾车型:C1,身份证号码:3411261985****2816,于2025年03月10日07时25分,驾驶机动车在龙江南路龙瑞大道路口处,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罚款100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112300334672号),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6808122,联系人:郑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沧浪路2-2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