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身份证号码5301282000****4510):
你于2025年04月07日22时17分,驾驶车牌号为苏UZ0R73的小型轿车行至梧田街道双南线南堡公交站前,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699047141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4月07日22时17分,驾驶车牌号为苏UZ0R73的小型轿车行至梧田街道双南线南堡公交站前,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公安网上查询资料、其他图片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