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义(身份证号码:362330********679X):
你于2025年3月5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64291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3月5日11时15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LWMTC*****741)的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瓯海大道高架鸿翔路下闸道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实施上述违法被民警当场查获,你驾驶的车辆为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你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3年5月12日在温州市交警二大队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被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确认单/车架号照片、违法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资料、温汽学[2025]技鉴190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350元的处罚。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李警官 警号130153;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 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