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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关于对曾*艇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4-30 15:4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曾*艇(身份证号码330322********0011):

你于2025年04月04日18时13分,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6995216095编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四中队违法处理大厅(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130号质监大楼一楼)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04月04日18时13分,你驾驶牌号为LC655561的电动自行车行至车站大道进江滨中路南34米,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7530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打印件、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人像比对记录、网上查询记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你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拟对你处三百元罚款的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周警官 警号130194;叶警官 警号130084;

联系电话:0577-86062990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130号质监大楼一楼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日期: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