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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胡*明)
日期:2025-04-07 15:2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胡*明    身份证号码:420684********5532               

被告知单位:   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02月27日21时50分,你醉酒后驾驶悬挂号牌为浙CJ5Z4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 :LS2TCAJY0H2SK0084),行至瑞安市塘下镇颖新大街塘松路路口,被民警设卡查获。现场你未提供驾驶证 ,经查你驾驶证已被注销。经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鉴定,浙CJ5Z46号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 动车号牌》(GA36)的相关要求及工艺特征,属于我省机动车号牌定点单位所制作的号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 (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 动车,按此规定你的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实,你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网上查询记录、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温东 司鉴【2025】毒检字第439号)、温州汽车工程学会报告温汽学(2025)车检2000441号、视听资料、血液样 本提取笔录、归案经过、现场照片、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号牌鉴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 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 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且收缴浙CJ5Z46号牌;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5000元 的处罚并收缴浙CJ5Z46号牌且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

2、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2000元,对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你有权向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354501,联系人:康警官、洪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塘梅路100号交警塘下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