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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何*红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
日期:2025-04-07 16:1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何*红(身份证号360311********3515):

你于2025年02月28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23991652060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车辆,要求你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02月28日19时41分,你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均磨损,停车场放车单号为2016972)行驶至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温金路上伊路口处,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的浙CK23D6摩托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实,本次违法涉及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无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照片、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车辆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电话记录、走访记录、公安网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罚款3000元的处罚,记12分。

2、拟作出行政处罚: 对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