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红(身份证号360311********3515):
本单位于2025年02月28日受理的何*红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5年02月28日19时41分,你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均磨损,停车场放车单号为2016972)行驶至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温金路上伊路口处,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的浙CK23D6摩托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实,本次违法涉及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无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照片、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车辆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电话记录、走访记录、公安网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的行为已构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5年04月07日